【进口关税】根据乌兹别克斯坦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税法》,乌兹别克斯坦实行进口、出口、季节及特别(特别、倾销及补偿)四种税种。进口商品关税分为三种:从价税、从量税及复合关税。根据乌总统2009年8月5日№ПП-1169号决议,乌兹别克斯坦2009年9月1日起实施新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税率约14.81%。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纺织品进口关税。对97种商品分别征收0%、5%、10%及30%四种税率关税。对进口用于经营发展畜牧业育种的商品免征进口税(海关手续费除外)。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2017年4月签署的命令,乌再次对税率进行调整,5吨以下汽车进口税率由70%调整至30%,葵花籽油(海关税码1512-11)综合税率自20%降至10%,面粉类产品(海关税码1101)进口消费税自11%降至5%,罐装蔬菜产品(海关税码2005)自50%降至10%,果蔬汁类产品自70%降至30%(降税前每升征税低于1美元和降税后每升征税低于0.5美元的商品除外),调味添加剂类产品(海关税码2103,番茄酱、酸奶油除外)自70%降至25%。
【免征关税】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海关关税法》第33章及1998年3月31日政府《关于对外贸易自由化的补充措施》规定,免征关税商品如下:
(1)实施国际物资、行李及旅客运输的运输工具,技术材料、供给和装备物品、燃料、食品及其他用于其在行程中、中转停靠站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或在国外由于处理上述运输工具的交通事故而获得的物资;
(2)乌兹别克斯坦货币、外币(不包括用于古钱收藏目的)、合法有价证券;
(3)技术材料供给及装备物品、燃料、食品及其他运出海关区域用于保障乌兹别克斯坦船舶及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及自然人租用(包租)的进行海上捕鱼作业运营的物资,还包括进入乌兹别克斯坦海关区域的渔业产品;
(4)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转入国家财产的商品;
(5)运入或运出海关区域用于有权在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或国际协定基础上免税运入这些物品的外国代表、自然人、官方或个人使用的物品;
(6)运入乌兹别克斯坦关税区域用于在自然灾害、武装冲突、不幸事件或事故情况下作为人道主义援助及无偿技术援助而提供的商品,包括一些国家、政府及国际组织以慈善目的运入的商品;
(7)为义务教学、学前及治疗机构提供的教学参考书;
(8)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经过关税区且用于转运到第三国的商品;
(9)自然人遵照《海关法》携带经过口岸且不用于生产或其他商业目的的商品;
(10)商品产自并来自与乌兹别克斯坦实行自由贸易制度的国家;
(11)根据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名义或在其担保之下签订的政府间协议及贷款协议提供的商品;
(12)注册资金占股不少于33%的外国投资者运入乌兹别克斯坦生产自用所需财产,期限自国家注册之日起不超过2年;
(13)居留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外国投资者及外国公民根据与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的劳动合同运入的自用财产;
(14)向乌兹别克斯坦经济领域实施直接投资逾5000万美元的外国法人运入的商品,条件是自主生产的产品;
(15)用于按照产品分成协议进行作业并根据外国投资者或其他按照产品分成协议参与实施工程人员的规划书运入乌兹别克斯坦的商品、工程及服务,及按照产品分成协议运出属于投资者的产品;
(16)广告和推介用商品;
(17)供货合同中规定的、依法批准的运入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技术工艺设备、成套设备和配件,但上述商品如3年内被销售或出口,则中止优惠政策并征收自获得优惠之日起应缴关税;
(18)经授权机关书面批准,由通讯运营商或运营-搜索系统工具专门鉴定机构购入的运营-搜索系统技术工具。如合同有规定,优惠政策可适用于成套设备和配件。
【海关手续费】海关手续费数额由乌兹别克斯坦内阁确定,以乌兹别克斯坦货币苏姆计征,自由关税区和仓库除外。海关手续费征收对象:办理商品和运输工具通关,包括非商业目的、未随身托运行李中装运的、国际邮寄的商品和货物;在非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办理海关手续;存放或暂时存放属于海关机关的商品和运输工具;随商品实施海关监督。
【增值税】根据2007年12月25日《关于批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的法律文件,2008年1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实施新税法。根据2013年12月25日乌兹别克总统第№ПП-2099号决议,乌兹别克斯坦增值税税率为商品(工程、服务)的20%。根据税法第211条款规定,下列商品进口时免除增值税:
(1)自然人携带入境商品,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免税限额的。
(2)外交机构和具同等地位的代表处正式使用商品,上述机构的外交官、行政技术人员及随居家属个人用商品。
(3)按照乌兹别克政府规定程序运入的用于人道主义援助的商品;由其他国家、国外政府、国际组织提供的用于慈善目的的商品。
(4)依据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对外签署的国际协定,由法人组织通过向国际和国外政府的金融机构借贷运入的商品,包括援助商品。
(5)依据乌兹别克斯坦批准清单进口的医疗(兽医)药剂和药品及用于生产医疗(兽医)药剂和药品的原料。该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乌兹别克政府批准清单所列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已有生产的成品药剂。
(6)供货合同中规定的、依法批准的运入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技术工艺设备、成套设备和配件。但上述商品如3年内被销售或出口,则中止优惠政策并征收自获得优惠之日起的增值税。
(7)依据与乌兹别克斯坦授权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签署的合同,为完成投资义务而运入的财产。乌兹别克斯坦39
(8)经授权机关书面批准,由通讯运营商或运营-搜索系统工具专门鉴定机构购入的运营-搜索系统技术工具。
(9)由外国投资企业输入的、专门用于自产童鞋产品生产的原料、材料和半成品。
(10)依法律批准清单输入的木材、原木。
【消费税】依据税法第235章规定,应缴消费税商品清单和税率由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批准。2013年12月25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批准应缴消费税的进口和国产商品清单。进口商品消费税应在海关通关手续办理前或办理期间缴纳。
【原产地规定】依据乌兹别克斯坦《关税法》24-31章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原产地规则整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原产地的规定。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商品,需依据独联体国家政府首脑理事会1993年9月24日批准的关于原产地的确定规则。
【商品的海关货值】根据《海关关税法》第12章规定,海关货值是指由申报人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向海关申明的商品价格。海关货值用于对从价关税税率、海关手续费和消费税进行综合计价及外贸统计。根据规定,在向海关部门申请办理海关手续时,需提交必要的认证证书、发票、合同及货物报关单。
【商品输出国报关单】2013年4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海关开始要求进口商提供出口国海关出具的商品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