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关于继续深化基建经营改革主要方向的总统令》、《关于个别经营种类的许可制管理法》、《关于完善基建经营关系机制的措施决议》、《关于批准建筑领域许可证条例的决议》等法律法规规范了承包商行为及许可制度。
【相关规定】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的相关规定:
(1)发包单位向建筑工地委派自己的代表—技术监理,代表发包单位对作业质量进行技术监督,对承包商使用的材料及设备是否符合合约条件及作业单证进行检查;
(2)技术监理在整个施工及合同期有权毫无阻碍地进入所有种类作业的现场;
(3)承包商为技术监理提供办公场所。技术监理及承包商定期在建筑工地进行会晤并协商解决建筑作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承包商根据施工作业设计方案、自己的计划和进度表自行安排项目施工作业;
(5)承包商与国家建筑施工监督机构协商项目施工程序并依法为遵守该程序承担责任;
(6)承包商保证:其采用的施工材料、设备及配套件、构件及构造的质量将符合设计材料明细表中规定的国家标准、技术条件并具有相应的品质证书、技术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质量的文件;
(7)承包商提前两天书面通知发包单位及国家建筑施工监督检查部门开始接收个别构件及准备好潜在作业。
对于3类工程,如桥梁和隧道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修;军事、国防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修;高风险及潜在危险生产部门项目的设计、建设及运营必须获得许可证后才有资格竞标。
需办理许可领域:编制建筑、城建文件;进行建设项目评定;高空维修、建设、安装工作;桥梁和隧道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修;军事、国防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修;高风险及潜在危险生产部门项目的设计、建设及运营。
办理许可需提交:正式申请,列明法人单位的名称、组织、法律形式、地址(邮编)、开户银行名称和账户、拟申请领域和期限;经公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允许进入许可评价的文件;有关申请者资产和施工场地的证明文件。对于上述三类工程项目尚需提交单独文件并符合特定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文件中未提及个人承包工程的要求,仅对个人参与普通民用住宅施工和建设规定需办理相关资质和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为提高当地居民就业率,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上任后要求所有工程承包项目的土建工作必须由当地施工单位承建,此前已签署承包工程合同的项目,不论合同如何规定,一律按新规定实施。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