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松绑券商“出海”条件 跨境业务扬帆鼓棹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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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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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新《证券法》,证监会近期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对券商境外设立子公司明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设立境外子公司的硬性条件“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在新规章中被取消,对券商而言属重大利好。

2020年以来,港股IPO市场亮点频频,内地一批明星企业赴港上市,与此同时多家大型中概公司回归,首选香港作为二次上市地。而近期,港股成为南下资金重点配置标的,港股迎来投资潮。在此背景下,香港子公司的投行业务及财富管理业务将成为券商发力重点,港股大航海时代已经来临。

取消60亿净资产红线

1月15日,证监会提到要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其中考虑到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审批的相关规定,相应将管理方式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为此,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具体来看,针对券商设立境外子公司条件的相关表述出现较大修改。第八条修改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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