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东时间2021年3月1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其官网发布初步最终规则(interim final rule),修订了注册的发行人和投资公司当前使用的4种申报表格以执行于2020年12月18日生效的《外国公司问责法》(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
4月5日,SEC在《联邦公告》上正式发布该规则并征询公众评论。评论期将于5月5日截止,该规则也将于同日生效。针对该规则,我们做了简要分析。
一、规则内容
(一)修改了4种申报表格
为执行《外国公司问责法》的披露要求,该初步最终规则(以下简称为“该规则”)修订了向SEC注册的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项下提交的20-F、40-F、10-K以及投资公司在《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项下提交的N-CSR共计四种表格。
(二)适用对象
该规则将适用于SEC指定的“涵盖发行人”,即为出具向SEC提交的《审计报告》,发行人[1]聘用(retain)了已向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但该事务所含有位于美国境外司法辖区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且PCAOB认为该境外当局阻碍了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的检查(inspect)或调查(investigate)。
(三)SEC暂未确定“涵盖发行人”的指定程序
任何企业一旦进入美国资本市场成为“发行人”,都必须遵守美国相关的法律要求,包括定期向SEC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该等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均须向PCAOB注册并接受其检查。关于对美国境外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PCAOB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当地监管机构联合开展。《外国公司问责法》要求PCAOB对由于境外司法管辖区当局采取的立场而导致其无法进行彻底检查或调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指定。
该规则指出,PCAOB尚未决策上述认定程序,且其制定的程序需经SEC的审批通过后方可公布生效。
在PCAOB指定了其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后,SEC将根据PCAOB的指定以及发行人提交的年度报告来指定“涵盖发行人”。
我们预测SEC后续可能会通过列举式的清单(即指定具体的发行人)或者以概括式的描述(例如符合条件的来自特定国家的发行人)公布被确定的“涵盖发行人”。
(四)“政府实体”的范围仍不清晰
《外国公司问责法》规定,被指定的“涵盖发行人”应向SEC提交文件,证明自身不被境外司法辖区的政府实体(governmental entities)所有或控制。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界定了“外国政府”但并未说明何为“政府实体”及其内涵。且该规则亦未对“政府实体”进行界定。
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的规定,“政府实体”是指1)美国联邦、2)美国各州及3)联邦及各州政治分支的部门或机构[2]。因此,我们理解,SEC在后续发布其他规则以及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极有可能会将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国资委”)以及各省市的国资委认定为适格的“境外司法辖区的政府实体”。
(五)何谓“控制”及“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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