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土耳其的行政管理架构为四级,即中央、省、市、县,但是在财政体制上是两级的制度安排,即中央和市。省、县两个行政级次无独立的征税权,也无独立的财政。

肯尼亚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肯尼亚税务局(Kenya Revenue Authority,KRA)根据肯尼亚国会法案第469 章成立,是肯尼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部门,该法案于1995年7 月1 日生效,税务局就居民或非居民源自或产生于肯尼亚的全部收入代表肯尼亚政府征收税款。

沙特税收征收与管理制度

沙特所得税法授权财政部负责沙特的税法实施并保障税款征收,财政部根据税法,于 1951 年 5 月 14 日通过 394 号部长决议设立扎卡特与所得税局(Department of Zakat and Income Tax,简称 DZIT),为沙特税务主管部门,直接向财政部长报告。

吉尔吉斯斯坦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吉尔吉斯斯坦有多个层级的税务机关,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能。其中,国家税务服务局为最高税务机关,直属于吉尔吉斯斯坦中央政府 管辖,下辖大企业管理局、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局、市场监管局、比什凯克局及其各分局,以及其他非行政区划管理局。

塔吉克斯坦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塔吉克斯坦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由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和境内税务机关构成。国家主管税务机关体系的中央机关地位和结构,管理流程和企业(组织)清单由塔吉克斯坦政府批准确定。

土库曼斯坦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土库曼斯坦税务机构包括土库曼斯坦财政部税务局及其在各州、市和区的分支机构。 ​税务机构行使税法授予的职能,在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和土库曼斯坦其他法规开展工作。

澳大利亚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在全国共设立了 22 个办税场所,均位于人口相对密集的大城市,例如:悉尼、墨尔本等。联邦税务局下的 8 个征管部门在各个办税场所均设有分支机构,而 4 个支持协助部门只设置在联邦税务局。

阿根廷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阿根廷经济部下设统管国内税收和进口税收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AFIP),下又分设税务总局(DGI)、海关总局(DGA)、社会保险总局(DGRSS)三大部门。作为联邦制国家的阿根廷由23 个省和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组成。

南非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南非税务局内设企业与个人税收司,关税与消费税司,执法司,数据信息服务与技术司,人力资源与开发司,治理、国际关系、战略与交流司,财务司,法律顾问等内设机构。

尼日利亚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联邦国内税务局作为一个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有权持有或处置任何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有权授予其他行政主体行使税收有关的行为。同时,它还需要管理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税收相关事务。